根据《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试行)》要求,我局对2018年9月份有关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如下(详见附表)。
卫生监督信息(201809)
一、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信息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新会郑秀琴个体口腔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募兴路18号2座113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口腔诊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新会区司前镇石步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步村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卫生站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新会区司前镇石步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步村 | 自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9日使用一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李爱)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 卫生站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罚款 |
新会区大鳌镇卫生院八顷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八顷村 | 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生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 卫生站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 警告 |
新会区大鳌镇新联四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新联四村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卫生站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郑社根 | 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大鳌尾村 | 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 | —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警告 |
曾国熙牙科个体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新市场内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口腔诊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廖国雄牙科个体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东日管理区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口腔诊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江门市新会区古兜水电站医务室 | 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崖南古兜水电站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医务室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二、非法行医查处信息
非法行医人员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理结果 |
无 |
三、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黑名单信息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纳入依据 |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
无 |
四、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
单位名称 | 地址 | 记分原因 | 记分分值 | 记分依据 |
新会郑秀琴个体口腔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募兴路18号2座113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新会区司前镇石步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步村 | 1、不按规定进行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管理的(记2分); 2、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记2分) | 4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二)项 |
曾国熙牙科个体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新市场内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廖国雄牙科个体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东日管理区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江门市新会区古兜水电站医务室 | 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崖南古兜水电站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新会区大鳌镇新联四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新联四村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新会区大鳌镇大鳌尾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大鳌尾村 | 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 | 6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 |
新会区大鳌镇卫生院八顷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八顷村 | 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 | 6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 |
五、公共场所监督执法类信息
类别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古井镇潇洒美容美发店 | 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新建路百业商城1幢A13、A14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芭曲造型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深源里52座103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大天沐足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朱紫路48号103、104 | 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足浴项目。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景象美发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振兴三路38号112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凯逸美发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葵城一路48号165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江门市新会区吸引力发廊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城南太平里新村15-1号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玛莎美甲美容中心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世纪商业街1号188、189、190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江门市新会区崖门梦洁理发店 | 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崖西洞南市场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新艳美发造型中心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仁义大塘二队队址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六、生活饮用水监督执法类信息
项目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
七、专项抽检类信息
项目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按照国家、省和地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计划或方案内容要求 |
专项抽检类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