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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11月份新会区卫生监督信息情况的通告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8-12-28


根据《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试行)》要求,我局对2018年11月份有关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如下(详见附表)。

卫生监督信息(201811)

一、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违法行为

机构类别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吴德朗牙科个体诊所

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东兴街73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口腔诊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廖健华牙科个体诊所

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兴街西九巷86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口腔诊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新会永安诊所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永安村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普通诊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新会慈爱诊所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城西一路29108/10933103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普通诊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新会永安诊所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永安村

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潘曼)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头孢噻肟)处方

普通诊所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警告,并罚款

新会慈爱诊所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城西一路29108/10933103

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或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普通诊所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罚款

 

 

二、非法行医查处信息

非法行医人员

违法地点

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三、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黑名单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违法行为

机构类别

纳入依据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四、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

单位名称

地址

记分原因

记分分值

记分依据

吴德朗牙科个体诊所

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东兴街73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2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廖健华牙科个体诊所

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兴街西九巷86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2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新会永安诊所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永安村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2分);

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6分)。

6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九条第(十二)项

新会慈爱诊所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城西一路29108/10933103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2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新会慈爱诊所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城西一路29108/10933103

不按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2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五、公共场所监督执法类信息

类别

单位名称/个人

单位地址

违法行为

机构类别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新会区会城江会旅馆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奇榜区村委会木挽围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个体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云都宾馆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大道中2号107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个体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新会区会城洛奇色彩理发店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南隅路9巷11号102铺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个体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剪草坊发型屋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南隅路9巷11号103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个体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新会区会城佰诗造型发廊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南隅路九巷1号(首、夹、二层)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个体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巧手美发店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乐路18号1#车房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个体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小雅美发屋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乐路18号4座11#小车房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个体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新会区会城心悦美容中心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光北路18号160

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美容店。

个体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警告,罚款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新会区会城彩彩沐足店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兴路6号106

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沐足店。

个体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警告,罚款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鄱湖旅馆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37号117-3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个体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江门市好的酒店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南隅路83号首层106、三层303、四层401、五层501、六层601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个体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六、生活饮用水监督执法类信息

项目

单位名称/个人

单位地址

违法行为

机构类别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七、专项抽检类信息

项目

单位名称/个人

单位地址

按照国家、省和地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计划或方案内容要求

专项抽检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