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试行)》要求,我局对2018年11月份有关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如下(详见附表)。
卫生监督信息(201811)
一、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信息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吴德朗牙科个体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东兴街73号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口腔诊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廖健华牙科个体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兴街西九巷86号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口腔诊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新会永安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永安村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普通诊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新会慈爱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城西一路29号108/109;3号3座103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普通诊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新会永安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永安村 | 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潘曼)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头孢噻肟)处方 | 普通诊所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 警告,并罚款 |
新会慈爱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城西一路29号108/109;3号3座103 | 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或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普通诊所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二、非法行医查处信息
非法行医人员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理结果 |
无 |
三、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黑名单信息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纳入依据 |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
无 |
四、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
单位名称 | 地址 | 记分原因 | 记分分值 | 记分依据 |
吴德朗牙科个体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东兴街73号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廖健华牙科个体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兴街西九巷86号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新会永安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永安村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2分); 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6分)。 | 6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九条第(十二)项 |
新会慈爱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城西一路29号108/109;3号3座103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新会慈爱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城西一路29号108/109;3号3座103 | 不按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
五、公共场所监督执法类信息
类别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江会旅馆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奇榜区村委会木挽围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云都宾馆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大道中2号107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洛奇色彩理发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南隅路9巷11号102铺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剪草坊发型屋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南隅路9巷11号103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佰诗造型发廊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南隅路九巷1号(首、夹、二层)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巧手美发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乐路18号1#车房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小雅美发屋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乐路18号4座11#小车房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心悦美容中心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光北路18号160 | 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美容店。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彩彩沐足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兴路6号106 | 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沐足店。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鄱湖旅馆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37号117-3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江门市好的酒店有限公司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南隅路83号首层106、三层303、四层401、五层501、六层601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六、生活饮用水监督执法类信息
项目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
七、专项抽检类信息
项目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按照国家、省和地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计划或方案内容要求 |
专项抽检类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