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捌度美容美发中心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同德二路8号名苑华庭47座101(一址多照)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江门市新会区沐年华娱乐中心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启超大道2号新会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二层2F-B-A、2F-B-B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个人独资企业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靓丽美发中心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启超大道2号新会区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2F层2056、2057号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颜馨堂健康咨询服务中心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启超大道2号江门新会万达广场内室步行街3F层3001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娇莉芙美容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启超大道2号新会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二层2032 |
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美容店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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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苏奇新美发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启超大道2号自编江门新会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3F层3080号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一町保健服务中心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大五洲(土名)(江门美吉特广场CC
MALL)六层6F01-01 |
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足浴店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致一发廊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乐路2号首铺6#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吉达美容美发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启超大道9号7座美吉特广场3层3F15号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宝盈养生馆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光北路13号122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洪珮美容中心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启超大道56号185号商铺(一址多照)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