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会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试行)》要求,我局对2019年4月份有关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如下(详见附表)。
卫生监督信息(201904)
一、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信息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新会区会城街道沙岗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沙岗村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卫生站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二、非法行医查处信息
非法行医人员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理结果 |
东莞龚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35号107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35号107开展诊疗活动,擅自执业的人员(周燕英)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 罚款 |
周燕英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35号107 |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35号107开展诊疗活动,构成了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章好军 | 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崖西中心市场 |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持伪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2019年3月10日至4月2日在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崖西中心市场开展诊疗活动,构成了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 | 没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 |
三、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黑名单信息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纳入依据 |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
无 |
四、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
单位名称 | 地址 | 记分原因 | 记分分值 | 记分依据 |
新会德宝堂中医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光北路11号颐璟蓝天6座106铺 | 不按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
赵仕柏牙科个体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新龙区 | 不按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
新会区会城街道沙岗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沙岗村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五、公共场所监督执法类信息
类别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乐怡美美容院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振兴二路30号(益华广场)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金泉康乐中心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东19号202 | 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及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个人独资企业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双水镇富雅理发店 |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上凌村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双水镇苑笑理发店 |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桥美北围新村4铺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大泽镇吉星酒店 |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圩中心街东11号 | 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保洁及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六、生活饮用水监督执法类信息
项目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
七、专项抽检类信息
项目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按照国家、省和地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计划或方案内容要求 |
专项抽检类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