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会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试行)》要求,我局对2019年7月份有关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如下(详见附表)。
卫生监督信息(201907)
一、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信息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新会友好门诊部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西3号1座 | 1、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开展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诊疗活动;2、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张宝玲)从事处方调剂工作;3、使用两名未办理主要执业机构变更或多机构备案的医师(何伟、张金安)独立开具处方 | 综合门诊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罚款 |
新会司前仁爱医院 |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司前永建路 | 1、使用执业助理医师(任晓燕)和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苏小乔)一同在急诊室坐诊,以及使用未办理主要执业机构变更或多机构备案的执业医师(温丽民)开展诊疗活动;2、使用一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李顺娟)独立从事处方调剂工作;3、使用一名未取得检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汤嘉美)独立从事检验报告审核工作;4、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综合医院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并处罚款 |
二、非法行医查处信息
非法行医人员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理结果 |
新会区会城32度美容中心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城南南胜里新村8号(自编2号)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城南南胜里新村8号(自编2号)开展诊疗活动,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 罚款 |
三、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黑名单信息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纳入依据 |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
无 |
四、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
单位名称 | 地址 | 记分原因 | 记分分值 | 记分依据 |
新会司前仁爱医院 |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司前永建路 | 1.乡、民族乡、镇以上的医疗机构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任晓燕)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记1分); 2.使用一名执业地点不是本医疗机构的医师(温丽民)独立从事诊疗活动 (记1分); 3.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记2分); 4.违反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的(李顺娟、汤嘉美)(记1分)。 | 5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四)项、第七条第(九)项 |
新会友好门诊部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西3号1座 | 1、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记2分); 2、不按规定进行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管理(记2分); 3、使用两名执业地点不是本医疗机构的医师(何伟、张金安)独立从事诊疗活动(记2分)。 | 6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第七条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二)项 |
五、公共场所监督执法类信息
类别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新东商务宾馆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16号111、207、209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蒂梵尼美发工坊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悦龙新村18座157、158、164、165 | 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事理发店经营活动。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江门市新会区金涛娱乐中心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紫华路5号101-111、116 | 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足浴项目。 | 个人独资企业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 |
六、生活饮用水监督执法类信息
项目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
无 |
七、专项抽检类信息
项目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按照国家、省和地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计划或方案内容要求 |
专项抽检类信息 |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