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会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试行)》要求,我局对2019年12月份有关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如下(详见附表)。
卫生监督信息(201912)
一、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信息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林彩虹 | - |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书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警告 |
新会司前王芝中医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北益兴路13号108、109、111 | 1、自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2月3日使用一名未办理主要执业机构变更或多机构备案的医师(陆煦亮)独立开具处方; | 中医(综合)诊所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罚款 |
新会司前王芝中医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北益兴路13号108、109、111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中医(综合)诊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新会司前王芝中医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北益兴路13号108、109、111 |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 中医(综合)诊所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警告 |
江门新会康怡堂中医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天马三村对海新村 | 自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12月5日使用一名未办理主要执业机构变更或多机构备案的医师(李海发)独立开具处方 | 中医诊所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罚款 |
江门新会康怡堂中医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天马三村对海新村 |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 | 中医诊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警告 |
新会区会城街道浐湾社区卫生服务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西门路六座109号 | 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李金瑶)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 警告 |
新会水泥厂医务室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汾江路 | 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朱小禹)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 医务室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 警告 |
赵仕柏牙科个体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新龙区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口腔诊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新会陈栩俊个体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庆南路18号1131、1132、1133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普通诊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江门市永兴化工有限公司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西甲工业区 | 为劳动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和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有限责任公司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 警告 |
新会泰来中医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75号148、149铺、146之三、之四、147之一、之四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中医诊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新会郑秀琴个体口腔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募兴路18号2座113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口腔诊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李艳芬中医个体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河南东来里8座103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中医诊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泰和王嘉轩中医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人民路16号108、109、110、111铺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中医诊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二、非法行医查处信息
非法行医人员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理结果 |
无 |
三、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黑名单信息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纳入依据 |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
无 |
四、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
单位名称 | 地址 | 记分原因 | 记分分值 | 记分依据 |
江门新会康怡堂中医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天马三村对海新村 | 1、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记2分); | 3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四)项 |
新会司前王芝中医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北益兴路13号108、109、111 | 1、使用一名执业地点不是本医疗机构的医师(陆煦亮)独立从事诊疗活动;(记1分); | 15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二)项 |
赵仕柏牙科牙科个体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新龙区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泰和王嘉轩中医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人民路16号108、109、110、111铺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新会泰来中医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75号148、149铺、146之三、之四、147之一、之四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新会郑秀琴个体口腔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募兴路18号2座113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李艳芬中医个体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河南东来里8座103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五、公共场所监督执法类信息
类别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亚丁湾保健按摩中心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兴北路9号1座113及二楼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及未获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足浴项目。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富鸿沐足城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庆北路5号101、201、202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江门市新会区东苑桑拿中心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兴北路5号1座203 | 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及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龙翔保健按摩中心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兴北路1座1号二楼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林记理发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同德三路22号106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千姿理发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帝临南路5号102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爱马是理发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庆北路24号114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映桐理发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灵镇西街1号5座102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光明发型屋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人民路7号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六、生活饮用水监督执法类信息
项目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无 |
七、专项抽检类信息
项目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按照国家、省和地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计划或方案内容要求 |
专项抽检类信息 | 无 |
主办: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复制
维护:江门市新会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邮编:529100 传真:(0750)6297632
备案编号:粤ICP备12001775号 网站标识码:440705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