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怀版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作机构 > 区政府工作部门 >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执法公示专栏 >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关于2020年5月份新会区卫生监督信息情况的通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6-18



根据《新会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试行)》要求,我局对2020年5月份有关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如下(详见附表)。


卫生监督信息(202005)


  1.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违法行为

机构类别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江门新会康怡康复医院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圩镇中心街东89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康复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警告


  1. 非法行医查处信息

非法行医人员

违法地点

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新会区会城文华路氢米娜美容中心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文华路18221112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文华路18221112号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合计非法所得599元,且擅自执业的人员(钟月兴)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没收药品、器械及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欧阳颖超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同德二路名苑华庭43112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同德二路名苑华庭43112号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构成了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合计非法所得3520

没收药品、器械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 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黑名单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违法行为

机构类别

纳入依据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

单位名称

地址

记分原因

记分分值

记分依据






  1. 公共场所监督执法类信息

类别

单位名称/个人

单位地址

违法行为

机构类别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新会区崖门镇雅琪理发店

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崖门市场B69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个体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新会区崖门镇梅飘旅馆

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崖南圩供销社(茶楼)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个体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天朝理发店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天亭塘河货栈地下2号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个体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世纪沐足城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双水圩百货大楼二楼

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及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个体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1. 生活饮用水监督执法类信息

项目

单位名称/个人

单位地址

违法行为

机构类别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1. 专项抽检类信息

项目

单位名称/个人

单位地址

按照国家、省和地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计划或方案内容要求

专项抽检类信息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