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10月份新会区卫生监督信息情况的通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11-26
根据《新会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试行)》要求,我局对2020年10月份有关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如下(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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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信息(202010)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信息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陈仕钊 |
江门市新会区冈州大道中94号
江门市新会区第二人民医院 |
为伍彩华进行口腔正畸治疗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且存在病历书写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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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 |
警告,并罚款 |
新会陈栩俊个体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庆南路18号1131、1132、1133 |
1、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2、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未按规定开展预检分诊工作 |
普通诊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警告 |
杨健楼个体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7号地下102铺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普通诊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并处罚款 |
杨健楼个体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7号地下102铺 |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未按规定开展预检分诊工作 |
普通诊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警告 |
非法行医查处信息
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黑名单信息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纳入依据 |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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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
单位名称 |
地址 |
记分原因 |
记分分值 |
记分依据 |
杨健楼个体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7号地下102铺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新会陈栩俊个体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庆南路18号1131、1132、1133 |
1、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记2分); 2、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记2分); 3、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记12分) |
16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七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二)项 |
公共场所监督执法类信息
类别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小英理发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灵镇田历西5号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案。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果果美容美发中心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潮兴路41号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
生活饮用水监督执法类信息
项目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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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抽检类信息
项目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按照国家、省和地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计划或方案内容要求 |
专项抽检类信息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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