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会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试行)》要求,我局对2021年6月份有关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如下(详见附表)。
卫生监督信息(202106)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信息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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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查处信息
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黑名单信息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纳入依据 |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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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
公共场所监督执法类信息
类别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享乐理发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梅江南洋村1巷3号 |
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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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卓越商务酒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3号雍翠华庭1座901、1001、1101、1201、1301 |
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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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昇商务酒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东96号501-801 |
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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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新泉理发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启超大道2号新会万达广场负一层B1-A(自编)137-1号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江门市新会区星悦荟美容美体有限责任公司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德路48号103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鸿铂主题商务酒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6号202 |
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及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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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江门市新动泽健身咨询有限公司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乐路12号1座111 |
未按规定设置消毒设施及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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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亮点形象设计中心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帝临路7号115 |
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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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
生活饮用水监督执法类信息
项目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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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抽检类信息
项目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按照国家、省和地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计划或方案内容要求 |
专项抽检类信息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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