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会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试行)》要求,我局对2024年9月份有关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如下(详见附表)。
卫生监督信息(202409)
一、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信息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新会仙格丽医疗美容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葵城一路41号25座101 |
新会仙格丽医疗美容诊所使用一名未办理主要执业机构变更或多机构备案的医师(曹中良)开展诊疗活动案 |
医疗美容诊所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罚款 |
二、非法行医查处信息
非法行医人员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理结果 |
陈俊标 |
江门市新会区奇榜村试范路2号之二美齿口腔 |
陈俊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案 |
没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 |
三、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黑名单信息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纳入依据 |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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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
单位名称 |
地址 |
记分原因 |
记分分值 |
记分依据 |
新会北安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北安路13号111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五、公共场所监督执法类信息
类别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朋悦酒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89号107、201、303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卡仕商务酒店 |
江门市新会区冈州大道中71号-2(三层、四层、五层)、五谷里1号(3-7层部分)文化室 |
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及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江门市新会区福达旅馆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东75号126铺二楼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
个人独资企业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佰仟沐足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朱紫路48号103、104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啊咖美发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爱民路1巷2号之一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秀源理发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德兴路153号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淌沄美发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德兴路216号101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六、生活饮用水监督执法类信息
项目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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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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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专项抽检类信息
项目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按照国家、省和地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计划或方案内容要求 |
专项抽检类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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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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