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江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对调查对象的个体调查资料严格保密。现向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所有调查对象,作出以下承诺:
一、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为调查对象保守商业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收入支出情况,从业人员、经营资产等经营规模和实力情况,不向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和提供。
二、普查对象的个体调查资料,严格限本次普查使用,不作其他用途,不与普查以外的征税纳税、收费捐派、考核评比、行政处罚等挂钩。
三、本次普查结束,只发布汇总信息,不发布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调查资料。
请本次普查所及的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支持配合普查,依法提供真实的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如有上述违反承诺的行为,普查对象有权向当地政府经普办、纪检、监察、司法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责任。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