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安监〔2011〕19号  关于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安监办,银湖湾、基业资产经营公司安委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精神,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和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办理复审。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由考核发证机关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认真贯彻实施安监总局30号令,加强监督检查。检查分两阶段开展:第一阶段:(3月中旬—4月中旬)自查阶段。由各安监办牵头(银湖湾、基业资产经营公司可与我局联系联合行动),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人员上岗作业(逾期不办理复审的视同无证操作)。第二阶段(5月上旬—6月底)督查阶段。由我局相关股室组成督查组,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查,发现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新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抄送:局各股室、局党组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