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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会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7-26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经区安委办领导同意,现将《新会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新会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制度                              



附件:

新会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举报处理程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粤安201819号)《江门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新会区应急管理局反映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和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隐患等。

举报内容如属于法律法规有关信访事项管理范畴,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三条新会区应急管理局通过设定举报投诉电话(电话号码:123506667999)、政府网站平台、12345江门市投诉热线平台,现场举报或邮寄举报信件等形式,接收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第四条新会区应急管理局接收举报后,经研判,对属于新会区应急管理局职责范围的,依法及时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和反馈处理工作;对不属于新会区应急管理局职责范围的,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对于接收的转办件,自收到转办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转办单位。

第五条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第八条规定,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受理举报投诉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扣押或者销毁举报材料,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四)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举报单位和人员出示有可能泄露举报人有效信息的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制件;

(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


第三章 举报核查

第七条核查举报事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举报事项有核查结果的,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

(二)经核查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修改或者变动,则从其新规定)执行。

(三)单独核查确有困难的,可提请新会区人民政府成立工作专班核查。

第八条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应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经查实的事故隐患,应依法落实督促整改,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依法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反馈时限内尚未完成隐患整改的,应当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隐患全部整改完毕。对情况紧急的举报事项,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于经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露,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露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二条按照“一事一档”原则,结合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将举报处理的相关材料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根据举报信息统计制度要求,定期报送举报信息统计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以及相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中所指“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十八条制度由区安委办(新会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