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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案例宣传:2023第四季度某建筑工程未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典型执法案例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2-11

  【案情简介】

  涉案项目某研发楼项目,施工单位急于开展施工作业,该工程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调查与处理】

  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发现某研发楼项目,该工程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组织危大工程验收。随即启动调查移交手续,将有关违法线索移交给属地人民政府。

  该施工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由古井镇人民政府对该施工单位和一位项目主管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20000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根据《危险性较大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根据《危险性较大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根据本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406.34.1 的规定,属于“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B406.34.1)”的裁量档次;未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行为属于“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 1.2万元以下的罚款(B406.35.3)”的裁量档次。

  【典型意义】

  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管理中,施工方案的正确与否,是直接影响施工质量的关键所在。对建设项目中工程量大、施工难度高,并对整个建设项目的完成起关键作用的、甚至会影响全局的关键单项工程。特别是对于危大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技术、组织、经济,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确定方案。

  同时,还必须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有效保障施工项目符合安全要求。因此,对施工单位在开展危险性较大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是否有编制施工方案、是否有组织验收进行检查,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方案及组织验收,是有效保障施工安全的监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