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抽查 | 1.是否依法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领取营业执照1个月后到建设房管部门备案; 2.贯彻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办理开发资质,资质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注销、年检,是否未取得资质证书开发经营,是否超越资质等级开发经营。 | 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2007年主席令第72号)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248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 5.《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修订); 6.《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1993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公布施行,1997年广东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
2 |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活动抽查 | 1.商品房是否符合销售条件(预售的是否取得预售许可,现售的是否有现售备案); 2.商品房销售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3.预售款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是否规范。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是否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是否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 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 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修正)》(1998年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公布,2014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第88号); 5.《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号) | |
3 |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抽查 | 1.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成立; 2.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规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的、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的、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对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劝阻、制止及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 全区物业服务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发布) | |
4 | 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活动抽查 | 1.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依法成立; 2.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按规定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有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有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未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而收取佣金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的; 3.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办理资质,资质是否符合条件,分支机构是否及时办理备案,是否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注销、年检; 4.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按规定从事房地产估价服务活动,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未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而未回避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故意提高或者压低估价,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擅自办理评估业务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 全区房地产经纪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建设部发改委人社部令第8号);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3.《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颁布)。 | |
5 |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部分建设质量的监督抽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部分建设质量的监督 | 全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掘开式、坑(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人防部门 | 1.《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备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要求,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 项和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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