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3-20
征收土地公告
新征公告字〔2025〕19号
经粤府土审(14)〔2025〕103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八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石路沙(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1704公顷(其中耕地0.170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5年3月20日——2025年4月2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4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八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石路沙(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170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11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参照《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8.11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5年4月2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民委员会(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750-667330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5〕103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4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征地公告示意图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征收土地公告
新征公告字〔2025〕20号
经粤府土审(14)〔2025〕103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石路沙(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3584公顷(其中耕地0.2253公顷、园地0.0278公顷、其他农用地0.105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5年3月20日——2025年4月2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4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石路沙(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358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11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参照《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59.13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5年4月2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民委员会(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750-667330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5〕103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4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征地公告示意图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征收土地公告
新征公告字〔2025〕21号
经粤府土审(14)〔2025〕103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七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九滨(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0976公顷(其中园地0.0976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5年3月20日——2025年4月2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4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七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九滨(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097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11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参照《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6.10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5年4月2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民委员会(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750-667330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5〕103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4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征地公告示意图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征收土地公告
新征公告字〔2025〕22号
经粤府土审(14)〔2025〕103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石路沙(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4097公顷(其中耕地0.2873公顷、园地0.09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5年3月20日——2025年4月2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4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石路沙(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409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11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参照《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67.600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5年4月2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民委员会(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750-667330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5〕103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4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征地公告示意图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征收土地公告
新征公告字〔2025〕23号
经粤府土审(14)〔2025〕103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石路沙(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0990公顷(其中园地0.0990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5年3月20日——2025年4月2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4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石路沙(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0990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11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参照《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6.33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5年4月2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民委员会(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750-667330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5〕103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4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征地公告示意图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