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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司前镇石名村的集体土地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6-18

新自然公告字〔2025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南海至新会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村兴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高贰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高壹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海潮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吉江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吉林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集贤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龙江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龙田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平尚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三合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向阳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致和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村兴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高贰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高壹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海潮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吉江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吉林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集贤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龙江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龙田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平尚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三合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向阳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致和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43.8099公顷(657.1485亩)。其中,农用地40.4410公顷(耕地4.0640公顷,园地6.5497公顷,24.7400公顷,0.3345公顷,其他农用地4.7528公顷),建设用地3.0120公顷,未利用地0.3569公顷。

实际权属、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3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45.67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5.675万元/公顷,其中征收林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系数0.4折算。其中无合法用地来源的建设用地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参照《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15%安排留用地(含折算货币补偿等非实地留地方式或实地留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新会区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平均价6.44万元/亩)18%的比例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按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时的面积进行核定,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618日至2025717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618日至2025717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司前镇石名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0-658736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618日至202571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司前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镇前路5-1号(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0-6587413;邮编:529159)。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示意图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56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