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1-19
征收土地公告
新征公告字〔2025〕100号
经粤府土审(14)〔2025〕233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股份经济联合社属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村鬼冷坑(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7903公顷(林地0.2592公顷、其他农用地0.531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5年11月19日至2025年12月2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5年度第四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股份经济联合社属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村鬼冷坑(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790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8915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参照《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57.987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5年12月2日前到双水镇蓢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蓢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钟先生,联系电话:0750-641123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5〕233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5年度第四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征收土地公告示意图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9日
征收土地公告
新征公告字〔2025〕101号
经粤府土审(14)〔2025〕233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村鬼冷坑(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5972公顷(其他农用地0.5972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5年11月19日至2025年12月2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5年度第四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村鬼冷坑(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597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2937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参照《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65.337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5年12月2日前到双水镇蓢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蓢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钟先生,联系电话:0750-641123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5〕233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5年度第四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征收土地公告示意图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