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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9-05-13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江门市新会区机构改革方案》、《江门市新会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区海洋局牌子。

    区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起草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本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工作。调处土地、矿产资源、海洋、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指导全区不动产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考核。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参与指导全区土地储备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配合上级部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负责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配合或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政策性规划,配合部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配合编制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定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村庄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配合上级部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城镇开发边界等。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技术标准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协调区域规划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立健全本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林业生态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区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上级委托的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参与或组织调处矿产资源勘查争议和纠纷。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问题。组织矿产资源调查。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负责地质遗迹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审核。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组织海洋区域性战略研究,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建设海洋强区的建议。配合拟订海洋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四)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

(十五)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六)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区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七)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配合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林业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区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林业规范性文件草案。协调和指导各镇(街、区)林业工作。

(十九)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负责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二十)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导建设湿地公园。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

(二十一)承担推进林业改革和维护林农合法权益的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林业科研机构和林业基层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协助开展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二十二)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前期处置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三)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

(二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