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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会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细则》的公示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5-12-31

 
关于《新会区征收矿产资源
补偿费管理细则》的公示
 
为加强我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经征询区国税局、水务局、财政局等部门的意见,我分局制定了《新会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细则》,现将细则进行公示。对细则有任何意见,请向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地质矿产管理股反映。
特此公示。
 
附件:新会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细则
 
           (联系人:张浩存,联系电话:6322015)
 
2015年12月31日
 
 
 
 
 
 
新会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细则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监管,根据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发布《广东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新会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征收建筑用花岗岩、陶瓷土、玻璃用砂、页岩矿等固态矿产资源补偿费。
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由纳费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如实申报矿产品销售收入,并附具矿产品名称(碎石、毛石、石粉)、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各项数据资料。计费公式: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征收部门审查核实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数据办法,实行国土、国税部门联动,每个季度下一个月15日前由国税局向国土分局提供各矿场报征税数的矿产品销售收入数据进行核查,如纳费人少缴的,参照国税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差额向纳费人追缴,计算方法不变。
同时,征收部门对各矿山的储量进行定期核实,如发现纳费人漏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需依法追缴。
二、征收地热水(温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
因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征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源财务发[2013]232号)征收规定,无法核定每立方米地下水提高一定温度(△T)所需当地煤的费用,地热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仍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2号《关于砖瓦用粘土、矿泉水、水泥用灰岩、地热水的矿产资源补偿计征办法的复函》进行计算和收取。征收的标准为:当水温大于或等于25℃、小于60℃,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当水温大于或等于60℃,按每立方米0.4元计征,采矿权人要附具相关资料。
地热水开采量参照区水务局每个季度下一个月15日前提供取水点的抽水量为计量体积。
三、征收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
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由纳费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如实申报矿产品销售收入,并附具矿产品名称、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各项数据资料。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泉水及其系列饮料销售收入×计征调整系数×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计征调整系数,饮用矿泉水桶装取0.5,瓶装取0.25,饮料(含矿泉啤酒)取0.2。
补偿费费率取4%;开采回采率系数取1。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日常管理按《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征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财务发[2013]232号)要求执行。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