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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过期采矿权的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3-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相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清理过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有效期届满前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注销。

下列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在有效期内未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也没有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现我局依法予以公告注销。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依法注销采矿权。联系电话:0750-6322015。


  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