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门户
网站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分局信息网上政务公开工作,提高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及内设的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成立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工作。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担任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各我分局各部门信息操作员。如有变动,需及时公布更新。
信息化专责小组是我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办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局的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负责我局门户网站的日常维护及提供与网上信息公开相关的技术支持。局内各部门依据本制度规定,安排专人做好信息公开网上发布工作。
第四条信息网上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发布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依据本制度提供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发布内容
第七条根据《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我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的内容。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分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两种类型。
党务公开内容包括:
党组成员分工;(二)党建工作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三)干部制度执行情况。干部考核预告、任前公示、竞争上岗、奖惩情况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公开事项;
(四)党员发展情况,党费交纳情况;
(五)专题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政务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的设置、领导成员分工;
(二)与各股室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
(四)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五)各类经批准的行政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交纳时限;
(六)征地补偿标准、基准地价;
(七)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
(八)办事指南、机关工作动态、监督投诉电话;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十)各业务股室根据规定属主动公开范畴的行政审批结果及其他公告、公示。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在我分局门户网站上制造、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消息: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的消息言论;
(二)涉及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言论;
(三)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信息言论;
(四)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言论;
(五)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言论;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言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言论等。
第三章 发布程序
第九条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粤国土资办公发[2008]141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程序如下:
(一)各部门操作员提出并拟定网上公开信息的内容;
(二)部门负责人对公开内容进行初审,并签加意见;
(三)分管领导对公开内容进行复审,并签加意见;
(四)办公室保密负责人进行涉密审查,并签加意见;
(五)信息化专责小组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开。
第四章 维护责任
第十条《门户网站栏目设置及相关责任表》中明确规定网上公开栏目及对应责任股室,各责任单位应主动、及时对自身负责范畴内的信息提出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分局门户网站后台为各股室网上公开操作员设置了相应权限,各操作员在各自被允许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保证其所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有政务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在分局门户网站上发布。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三条信息化专责小组对各部门录入的公开信息进行发布,并于每季度将发布的政务信息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局领导。
第十四条门户网站上互动平台栏目需要回复的内容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公众所咨询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回复涉密。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对已在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加强监控,发现错漏之处,或是已失效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更正和处理,或通知信息化专责小组更正和清理。
第十六条我分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遵循“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办公室负责对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将及时通知信息发布相关责任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信息化专责小组每个季度公布各部门信息发布及更新情况,对没有按要求发布信息的部门给予提醒。
第十九条每年年底对我分局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对认真执行本制度的信息发布部门及个人予以表扬奖励,对没有按本制度完成工作的信息发布部门及个人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