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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2020年第13期] 最高按照动物价值30倍处罚!一文读懂《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6-11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3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省条例有处重大变动,直接影响大家的生产生活,赶紧学起来!

问1:《条例》的出台背景和亮点是什么?

      答: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发生以来,“禁止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的话题再次引发人们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0年2月24日,颁布实施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代表了党和国家对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深切关怀和对“禁止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的坚定决心。

我省是野生动物的资源大省、贸易大省、消费利用大省,《条例》的出台既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决定的精神,也切实考虑了我省的实际情况。

问2:《条例》适用的动物范围包括哪些?

      答:范围相当广泛。根据《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不但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亦按照《条例》的规定管理。

问3、我没有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文件,购买受《条例》保护的动物用于全家人食用,请问我的购买行为违法吗?

      答:违法!根据《条例》第五章、第六章及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无论你是出于何种目的,即使只是为了食用,如果事先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文件即属违法。

违法者将被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同时,依照野生动物保护等级类别和违法情节,最高可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倍的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4:我受邀到朋友家食用受《条例》保护的动物,动物是朋友人工饲养的,朋友也没有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文件,我食用的行为违法吗?

      答:违法!《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违反该规定非法食用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问5:我是一名餐厅经营者,《条例》经修订颁布后,有什么是值得我特别注意的吗?

      答:餐饮服务提供者要特别注意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酒楼、饭店、餐厅、农庄、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不得用其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

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的,由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6:《条例》还有哪些处罚制度值得我关注?

      答:未持有种源合法来源证明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包括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杀行为),以及商品交易市场、运输仓储经营者、快递经营者等为非法交易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条例》都有相应明确处罚制度。

同时,《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兜底条款,对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还有其他重大变动,全文请戳

      http://www.gd.gov.cn/gdywdt/zwzt/fkyq/pfzl/content/post_29627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