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适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全国首案一审判决。2021年3月3日上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被告人钟某某提起公诉,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这是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后的全国首例判决。
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钟某某在明知购买的鹦鹉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等小程序从罗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和尚鹦鹉、绿颊锥尾鹦鹉、折衷鹦鹉共6只。经鉴定,该6只鹦鹉均为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内保护动物,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