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圭峰会城对辖区1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曝光通报,希望辖区企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9日,会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会城某服装厂过程中现场发现该服装厂存在以下问题:一楼通道存在明火煮食;仓库通道堵塞;个别电箱电线外露;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立刻向服装厂负责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立案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典型意义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也是企业必须长期坚持的工作。隐患排查的责任人、整改过程、整改方案措施、隐患的复查等一系列环节和要求都需要制度来加以要求和规范。企业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运行机制,不断发现隐患、深挖隐患、消灭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保证企业长周期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