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圭峰会城整治占用堤防违法行为,消除堤防安全隐患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8-28

  堤防工程是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御洪水的重要屏障。近年来,圭峰会城辖区内部分堤防存在堤防堤身种植农作物、堤后戗台开挖鱼塘、私自修建穿堤管道等影响堤防安全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堤防管护,确保堤防安全运行,近日,圭峰会城在大洞村普安围组织开展整治占用堤防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

  前期,圭峰会城组织圭峰会城林业水利管理所、会城综合行政执法办、大洞村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本次整治占用堤防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进行工作部署,夯实责任,制定清理方案。同时,在大洞村普安围内张贴清理公告,提前向占用堤防管理范围种植农作物的农户发放告知书,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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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9日,由圭峰会城林业水利管理所牵头,会同区水利局、会城综合行政执法办、会城河长办和大洞村村委会、驻村工作组等职能部门对大洞村普安围在堤防管理范围种植的农作物进行全面清理。本次行动共出动工作人员58人,钩机4台,共计清理违规种植面积3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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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圭峰会城将继续开展整治占用堤防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坚持做好日常巡查,发现一处、整治一处,确保整治全覆盖、无死角,保证堤防工程安全运行。同时,加强对河湖岸线管理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群众堤防保护意识,引导广大居民群众积极支持、参与和监督。


普法知识

  一、河湖“清四乱”,主要清什么

  清四乱”是河湖管护的重要内容之一。什么是河湖“四乱”?河湖“四乱”是指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存在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问题的统称。

  “乱占”问题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乱采”问题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乱堆”问题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乱建”问题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河湖管理范围相关法律知识

  加强河湖范围管理关系到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安全,是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三部法律均对河湖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来源:圭峰会城林业水利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