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0-17
外墙斑驳脱落、墙体布满裂痕、屋顶局部坍塌……部分老房因年久失修,逐渐沦为危破房屋。这些房屋不仅结构破损严重,随时可能发生坍塌事故,对周边居民的生命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如同“悬顶之剑”令人忧心;同时,房屋闲置产生的积水、杂物堆积等问题,还成为蚊虫孳生的温床,给蚊媒传染病防控工作带来挑战。




为切实消除辖区内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全面清除蚊虫孳生地,近日,圭峰会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基孔肯雅热防控相关政策要求,对浐湾社区1间危破空置房进行拆除。
该危破房位于浐湾社区开放大学旁边,因年代久远、长期失修,出现部分墙体开裂、乔木附生、楼板腐朽缺失及瓦屋盖坍塌等严重问题,经专业鉴定机构评定为D级危房(承重结构已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需立即采取拆除等解危措施。工作人员曾多次通过社区登记信息、周边居民问询等方式,均未能联系房屋业主。为避免危房坍塌伤人、蚊虫孳生扩散等风险,浐湾社区在上报相关情况后,果断决定对该危破房实施拆除。
拆除前,浐湾社区联合专业机构全面评估现场,在周密安全防护与严格现场管控下启动工程,确保拆除工作安全平稳有序。拆除后,原本破败杂乱的区域变得整洁开阔,既彻底消除了安全隐患,也清除了蚊虫孳生的“死角”。



▲拆除前



▲拆除后
“这间老房子早就该拆了!”家住附近的居民王先生难掩喜悦,“一到雨天,房子周围蚊虫特别多,晚上都不敢开窗;而且墙体裂得越来越大,我们路过都得绕着走,就怕出意外。现在拆了,感觉楼下区域都敞亮了,心里也踏实多了!”王先生的话,道出了周边居民的共同心声。此次危破空置房拆除行动,既是圭峰会城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具体举措,也是推进蚊媒传染病防控、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实践。下一步,圭峰会城将持续加强对老旧房屋的动态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置,切实提升居民的安全感与幸福感。
关于限期拆除农村危破空置房的通告
为全面清除蚊虫孳生地,消除农村危破空置房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基孔肯雅热防控相关政策要求,决定对辖区范围内农村危破空置房进行清理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拆除范围(一)经鉴定属于D级的危破房屋;(二)长期无人居住或无人管护的危破房屋;(三)各类长期闲置废弃的畜禽圈舍;(四)长期闲置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旧厂房、简易搭建、附属建(构)筑物;(五)其他影响村容村貌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残垣断壁、破旧围墙、厕所等。
二、处置方式按照“应拆尽拆、宜修则修”的原则,对没有宅基地使用证的危破空置房,应拆尽拆;对有宅基地使用证的危破空置房,宅基地产权人需于2025年10月15日前,凭相关宅基地证件到所属村(居)委会确认登记,并自行清理宅基地内各类垃圾杂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对宅基地进行维修或拆除。
三、清理拆除时间(一)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危破空置房,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立即组织清理拆除。(二)对其他危破空置房,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企业的危房由权属人自行拆除,并自行清理宅基地内各类垃圾杂物和地上附着物。2025年10月15日起,权属人逾期不自行清理拆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并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清理或拆除。
四、保护合法权益对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颁证的,保持原有的产权关系不变;对未确权的,以农村危破空置房拆除档案资料为依据,由农户申领镇、村(居)加盖公章的土地权属证明,作为原有危破空置房宅基地归属权益和享受国家政策的证明。拆后土地,权属人可依法享受国家相关政策,可依法盘活再利用。
五、加强责任追究对因应拆未拆的危破空置房及建(构)筑物坍塌造成他人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原房主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将依法对原房主进行处罚,并赔偿他人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共建美丽家园!
特此通告。
新会区虫媒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5年10月5日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二)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二十六条 有本章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圭峰宣文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