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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新会处公字[2024]14号)及《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新会处行罚撤字[2024]003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5-11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送达公告

会处公字〔202414


*(身份证号码:44078219900507****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20216月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天禄东安新145号擅自兴建建筑物,建筑物占地面积约8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70平方米。我街道于2021109日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1﹞1-052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1﹞1-052号)并送达。经核查,本案存在送达文书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新会处行罚撤字﹝2024﹞003号)撤销新会处行告字﹝2021﹞1-0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新会处行罚字﹝2021﹞1-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单位先后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新会处行罚撤字﹝2024﹞003号),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新会处行罚撤字﹝2024﹞003号)(本公告同时在我单位公告栏及网站http://www.xinhui.gov.cn/gzjg/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件:《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新会处行罚撤字﹝2024003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458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

会处行罚撤字﹝2024003

当事人:

自然人:*翠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号44078219900507****                    

本机关于2021109日对你在新会区会城天禄东安新村145号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建设一案立案调查,并于20227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1﹞1-052号)并送达。经核查,本案存在送达文书不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新会处告字﹝2021﹞1-0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新会处行罚字﹝2021﹞1-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4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