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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4]1-020号)及《送达公告》(新会处公字[2024]44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0-18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送达公告

新会处公字﹝2024﹞44 号


  李*勇(身份证号码:4407211972051*****):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3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峰路13号雅逸尚都30座206单元阳台加建加建一个钢结构的建(构)筑物。建筑面积约为10平方米(长约5米、宽约2米)。建筑物已完工,属于违法行为。我街道于2024年7月4日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责令限期(15天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我街道先后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4﹞1-020号),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4﹞1-020号)(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4﹞1-020号)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11日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会处行罚字〔2024〕1-020号


(自然人)姓名: 李*勇(身份证号码:4407211972051*****)      

  本机关于2024年7月4日对你涉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新会区会城新峰路13号雅逸尚都30座206单元阳台加建一个钢结构的建(构)筑物。建筑面积约为10平方米(长约5米、宽约2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关于对违法建筑认定的函》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3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4〕1-020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101.64.2的规定,你的违法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属于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责令限期(15天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逾期不拆除的,本单位将依法报请新会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造成损失及全部责任由你承担。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新会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