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1-20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送达公告
新会处公字〔2024〕50号
当事人:黎*威 居民身份证号4407821961112*****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都会村幸福里***号
你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年初在会城都会村幸福里78号地块兴建一栋四层高的建构筑物,属于违法行为,我街道于2023年11月7日对此立案调查,于2023年12月28日向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3〕1-044号)并送达,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议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书面催告你履行行政处罚义务。
我街道先后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3〕1-044号),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3〕1-044号)(本公告将在网站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3〕1-044号)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18日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新会处行执催字〔2023〕1-044号
(自然人)姓名:黎*威 身份证号4407821961112*****
住址:新会区会城都会村幸福里**号
因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都会村幸福里78号地块进行违法建设一案,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3年12月28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3〕1-044号)并送达,要求你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及全部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 伍杰文、周栋梁 联系电话: 0750-6670851
地址: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德一路36号博富名苑15座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