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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4]1-002号)及《送达公告》(新会处公字[2024]52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2-02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送达公告

新会处公字〔2024〕52号


  姓名:区泽强(身份证号:44072119631018****)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干沙塘**巷**号

  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于2024年6月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大道西15号工业园(已报建)加建的建(构)筑物一案。我街道依法于2024年9月2日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4〕1-002号,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陈述申辩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我街道先后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4〕1-002号,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4〕1-002号(本公告将在网站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4〕1-002号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2日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会处行罚字〔2024〕1-002号


  姓名:区泽强(身份证号:44072119631018****)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干沙塘**巷**号                                                   

  本单位于2024年8月5日对你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许可擅自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大道西15号工业园(已报建)加建建(构)筑物,加建的建(构)筑物分别在工业园正门口右侧的商铺前加建建(构)筑物,建筑面积约190平方米(长约38米、宽约5米);在工业园内右侧加建建(构)筑物,建筑面积约600平方米(长约40米、宽约15米);在工业园正门口左侧的商铺前加建建(构)筑物,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长约112米、宽约5米);在工业园内左侧加建建(构)筑物,建筑面积约465平方米(长约31米、宽约15米);另在工业园正门口右侧第六间、第七间商铺(招牌为木轩酸枝之家、华龙红檀馆)加建建(构)筑物,建筑面积约1218平方米(长约42米、宽约29米),加建的建(构)筑物合计面积约3033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证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9月2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4〕1-00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101.64.2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责令限期(15天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