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1-07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送达公告
新会处公字﹝2024﹞62号
姓名:汤铸维 (身份证号:44072119720321****)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碧桂园和院*街**号
你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会城新会碧桂园和院三街63号房屋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我街道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责令限期15天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
我街道先后以直接、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4〕1-045号),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4〕1-045号),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或http://www.xinhui.gov.cn/gzjg/qzfpcjg/gfhc/)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4〕1-045号)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31日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新会处行告字〔2024〕1-045号
姓名: 汤铸维 (身份证号:44072119720321****)
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碧桂园和院*街**号
本单位于2024年12月3日对你涉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会城新会碧桂园和院三街63号房屋首层花园位置加建一钢架玻璃结构建(构)筑物(雨棚),该建(构)筑物建设面积约10平方米(长约4米,宽约2.5米);在房屋二层阳台位置加建一钢架玻璃结构建(构)筑物(雨棚),该建(构)筑物建设面积约3平方米(长约3米,宽约1米);在房屋四层位置加建一钢架玻璃结构建(构)筑物(多功能室),该建(构)筑物建设面积约30平方米(长约6米,宽约5米)。三处建(构)筑物建设面积共约43平方米。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协助调查复函》(关于查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101.64.2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责令限期(15天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单位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伍杰文、周栋梁 联系电话: 0750-6670851
单位地址: 会城街道明德一路36号博富名苑15座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 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