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2-13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送达公告
新会处公字〔2024〕59号
姓名:陈瑞兰(身份证号:44072119590407****)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碧桂园棕榈阳光**街*座
姓名:霍振强(身份证号:44072119601012****)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碧桂园棕榈阳光**街*座
你们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碧桂园和院二街16号房屋进行违法建设一案。我街道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们作出责令限期(15天内)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
我街道先后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4〕1-038号),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4〕1-038号)(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4〕1-038号)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6日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新会处行告字〔2024〕1-038号
姓名:陈瑞兰(身份证号:44072119590407****)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碧桂园棕榈阳光**街*座
姓名:霍振强(身份证号:44072119601012****)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碧桂园棕榈阳光**街*座
本单位于2024年11月29日对你们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们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许可,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碧桂园和院二街16号房屋的三层阳台位置搭建钢架结构建(构)筑物(遮雨棚),建设面积约12平方米(长约6米,宽约2米)。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证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101.64.2的规定,你们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们作出责令限期(15天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们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德一路36号博富名苑15座)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们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们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们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德一路36号博富名苑15座)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伍杰文、周栋梁 联系电话: 0750-6650665
地址: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德一路36号博富名苑15座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