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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新会处公字[2025]22号)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3]1-052(2)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5-13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送达公告

新会处公字﹝2025﹞ 22 号


  (当事人):叶晓翠(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90050**)         

  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天禄东安新村145号建设自建房一案。我街道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调查,于2024年9月28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1﹞1-052(2)号),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议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书面催告你履行行政处罚义务。

  我街道先后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1﹞1-052(2)号),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1﹞1-052(2)号)(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告字﹝2021﹞1-052(2)号)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5月7日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新会处行执催字〔2021〕1-052(2)号


  (自然人)姓名:叶晓翠(身份证号码:4407821990050**)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天禄东安新村*号

  因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会城天禄东安新村145号兴建一栋5层半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建(构)筑物,一案,本机关(单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于 2024 年8月 2 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1〕1-052(2)号),已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送达你,要求你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及全部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  谭健峰、周栋梁  联系电话: 0750-6670851            

  单位地址: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德一路36号博富名苑15座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