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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4]1-032号)及《送达公告》(新会处公字[2025]31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8-15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送达公告

新会处公字﹝2025﹞31号


  姓 名:李丽华(身份证号码:44078219830504××××)

  地  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号*座***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37号3座201单元建设一案。我街道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调查,于2024年12月4日向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4〕1-032号)并送达,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议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书面催告你(单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

  我街道先后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4〕1-032号),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4〕1-032号)(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4〕1-032号)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8月15日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新会处行执催字〔2024〕1-032号


  姓名:李丽华(身份证号:44078219830504××××)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号*座***

  因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37号3座201单元露台上建设有一个钢结构护栏;在该单元外墙(入户门上方)上建设有一个钢结构雨篷一案,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于 2024 年 12月 4 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4〕1-032号)并送达,要求你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 ,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及全部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周栋梁、谭健峰    联系电话:   0750-6670851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德一路36号博富名苑15座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