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8-15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送达公告
新会处公字﹝2025﹞31号
姓 名:李丽华(身份证号码:44078219830504××××)
地 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号*座***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37号3座201单元建设一案。我街道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调查,于2024年12月4日向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4〕1-032号)并送达,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议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书面催告你(单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
我街道先后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4〕1-032号),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4〕1-032号)(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4〕1-032号)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8月15日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新会处行执催字〔2024〕1-032号
姓名:李丽华(身份证号:44078219830504××××)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号*座***
因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37号3座201单元露台上建设有一个钢结构护栏;在该单元外墙(入户门上方)上建设有一个钢结构雨篷一案,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于 2024 年 12月 4 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4〕1-032号)并送达,要求你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 ,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及全部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周栋梁、谭健峰 联系电话: 0750-6670851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德一路36号博富名苑15座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