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8-31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送达公告
新会处公字〔2025〕33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赵运良
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4072119691223****
你非法占用土地一案,我街道于2025年7月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听告字〔2025〕101号),对此,你在法定时间内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街道先后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5〕101号),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5〕101号)(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5〕101号)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8月20日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会处行罚字〔2025〕101号
当事人:姓 名:赵运良(身份证号:44072119691223****)
本单位于2025年5月20日对你涉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合法批准,于2024年期间在新会区会城都会村千亩围(土名)地块搭建建(构)筑物并进行经营(钓虾场),占用土地面积2198平方米。地块土地规划用途为园地(农用地),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事实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土地规划用途审查表》《地类分析结果》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5年7月6日向你公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听告字〔2025〕10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在法定时间内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土地类序号5)裁量标准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98平方米土地;
2.限期15天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搭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园地(农用地)处以300元/平方米罚款,即罚款659400元(大写:陆拾伍万玖仟肆佰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会区非税收入本级国库,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新会区非税收入转帐须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