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0-27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送达公告
新会处公字﹝2025﹞36号
自然人:林素兰
证件类型及号码: 居民身份证 44072119761008****
你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人民路12号405单元加建建(构)筑物一案,我街道依法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调查,于2025年4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4〕1-046号),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议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书面催告你履行行政处罚义务。
我街道先后以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4〕1-046号),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4〕1-046号)(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4〕1-046号)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10月24日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新会处行执催字〔2024〕1-046号
姓名:林素兰(身份证号码:44072119761008****)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圩镇解放路**号
因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人民路12号405单元的西面阳台加建一砖墙结构建(构)筑物一案,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 2025 年2月 25 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4〕1-046号),已于 2025 年 4月 13 日送达你,要求你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及全部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 陈继勇、周栋梁 联系电话: 0750-6670851
单位地址: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德一路36号博富名苑15座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