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怀版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送达公告》(新会处公字[2025]37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5]1-020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1-12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送达公告

新会处公字﹝2025﹞37号


  姓名: 叶嘉颖(身份证号:44078219840818****)

  住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虎岭村民委员会美二村兴美里**号

  姓名: 邱艳屏(身份证号:44072119570413****)

  住址: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公园西路**号***

  姓名: 叶嘉引(身份证号:44078219941220****)

  住址: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公园西路**号***

  姓名: 叶均林(身份证号:44078219961204****)

  住址: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公园西路**号***

  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振兴二路15号113商铺室内加建夹层一案 。我街道于2025年9月3日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们作出责令期限(15天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我街道先后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5〕1-020号),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5〕1-020号)(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5〕1-020号)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11月6日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新会处行告字〔2025〕1-020号


  姓名: 叶嘉颖(身份证号:44078219840818****)

  住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虎岭村民委员会美二村兴美里**号

  姓名: 邱艳屏(身份证号:44072119570413****)

  住址: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公园西路**号***

  姓名: 叶嘉引(身份证号:44078219941220****)

  住址: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公园西路**号*** 

  姓名: 叶均林(身份证号:44078219961204****)

  住址: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公园西路**号***

  本单位于2025年9月3日对你们涉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们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振兴二路15号113商铺室内加建夹层,该夹层为钢材混凝土混合结构,长约5米,宽约2.5米,建筑面积约12.5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的《协助调查复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101.64.2的规定,你们的违法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情节属于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们作出责令限期(15天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们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单位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们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们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们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周栋梁、谭健峰  联系电话: 0750-6670851

  单位地址: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德一路36号博富名苑15座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