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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新会处公字[2026]2号)及《责令改正通知书》(新会处责改字[2026]123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3-20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送达公告

新会处公字﹝2026﹞2号

  

江门新城鸿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建设的新会区领会国际名苑小区,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我街道先后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新会处责改字〔2026〕123号),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文书(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责令改正通知书》(新会处责改字〔2026〕123号)。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3月19日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通知书

新会处责改字〔2026〕123号


  当事人:江门新城鸿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及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5MA54RTY10G                                                      

  经查,你(单位)建设的新会国际名苑小区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区住建局《关于领会国际名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复函》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在 2026年 3月 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履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单位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你(单位)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乐钊  、钟英俊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会城街道明德一路36号博富名苑15座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