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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新会处公字[2026]4号)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5]1-006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3-23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送达公告

新会处公字﹝2026﹞4号


  姓名:赵嘉兴(身份证号码:44078219970531****)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德兴路200号**

  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城东路8号4座702单元楼顶建设房屋一案。我街道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责令限期(15天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我街道先后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5﹞1-006号),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5﹞1-006号)(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5﹞1-006号)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3月17日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新会处行执催字〔2025〕1-006号


  (自然人)姓名:赵嘉兴(身份证号码:44078219970531****)

  因你于2025年2月20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会城城东路8号4座702单元楼顶,加建一间砖墙不锈钢封顶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5年6月9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5〕1-006号),已于2025年6月26日网上公告送达你,要求你于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的决定,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报请新会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造成损失及全部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谭健峰、陈继勇   联系电话: 0750-6670851

  单位地址: 会城街道明德一路36号博富名苑15座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