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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新会处公字[2026]5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6]1-001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3-25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送达公告

新会处公字﹝2026﹞5号


  (当事人):黄淑仪(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90090*****)           

  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德二路6号骏景湾天悦骏江花园1幢202单元建设一案。我街道于2026年2月11日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责令限期(15天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我街道先后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6﹞1-001号),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6﹞1-001号)(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6﹞1-001号)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3月25日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新会处行告字〔2026〕1-001号


  (当事人)姓名: 黄淑仪                                    

  身份证号码: 4407821990090*****                              

  本单位于2026年2月11日对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9月份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德二路6号骏景湾天悦骏江花园1幢202单元前后阳台加建铝合金混合结构雨棚,前阳台雨棚建筑面积约10平方米,后阳台雨棚建筑面积约6平方米。经规划部门核定,加建的建筑物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关于查询建设工程许可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101.64.2的规定,你的违法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情节属于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责令限期(15天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单位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周栋梁、谭健峰  联系电话: 0750-6670851          

  单位地址: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德一路36号博富名苑15座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