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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新会处公字[2026]6号)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5]101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4-15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送达公告

新会处公字〔2026〕6号


  当事人:

  (自然人)姓名:赵运良

  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4072119691223****

  你(单位)未经合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期间非法占用会城都会村千亩围(土名)地块进行搭建建(构)筑物并进行经营(钓虾场)一案。我街道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98平方米土地,限期15天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搭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园地(农用地)处以300元/平方米罚款,即罚款659400元(大写:陆拾伍万玖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我街道先后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5〕101号),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5〕101号)(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5〕101号)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4月14日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新会处行执催字〔2025〕101号


  姓名:赵运良(身份证号:44072119691223****)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合六村****号

  因你在未经合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期间在新会区会城都会村千亩围(土名)地块上搭建建(构)筑物并进行经营(钓虾场),占用土地面积为2198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为园地(农用地),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于 2025 年7 月 16 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5〕101号),已于 2025 年 9 月 31 日送达你,要求你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搭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将罚款人民币659400元缴至新会区非税收入本级国库,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新会区非税收入转帐须知》,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履行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659400元(人民币大写:陆拾伍万玖仟肆佰元整)。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联系人:   张乐钊、陈聪颖    联系电话:  0750-6670851

  地址: 新会区会城明德一路36号博富名苑15座综合行政执法办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