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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新会处公字[2026]7号)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5]13(2)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4-21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送达公告

新会处公字﹝2026﹞7号


  姓 名:张红海(身份证号码:43012219710914**** )

  地 址:湖南省望城县高塘岭镇高冲村二组31号

  你任职武汉中拓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期间,公司施工建设位于江门市新会区枢纽新城今洲路南侧、启超大道东侧地块的玖悦澜湾2幢高层住宅工程项目,你未按照规定现场履职一案。我街道于2026年4月11日向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5﹞13(2)号)。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我街道先后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分别向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5﹞13(2)号),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5﹞13(2)号),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罚字﹝2025﹞13(2)号)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4月20日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新会处行执催字〔2025〕13(2)号


  姓 名:张红海(身份证号码:43012219710914**** )

  地 址:湖南省望城县高塘岭镇高冲村二组31号

  因你任职于武汉中拓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期间,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施工建设的江门市新会区枢纽新城今洲路南侧、启超大道东侧地块的玖悦澜湾2幢高层住宅工程期间,使用吊篮进行高处作业时,你未按照规定现场履职。本机关(单位)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5年5月9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5〕13(2)号),已于2025年9月15日送达你,要求你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会区非税收入本级国库,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新会区非税收入转帐须知》,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履行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圆整)。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乐钊、陈聪颖    联系电话:0750-6670851

  单位地址:会城明德一路36号博富名苑15座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