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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新会处公字[2026]8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6]30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5-07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送达公告

新会处公字﹝2026﹞8号


  名称:江门新城鸿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54RTY10G

  你公司建设的新会区领会国际名苑小区,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案。我街道于2026年4月14日立案调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我街道先后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分别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6﹞30号),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6﹞30号),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6﹞30号)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4月30日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新会处行告字〔2026〕30号


  名称:江门新城鸿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54RTY10G

  本单位于2026年4月14日对你公司涉嫌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建设的领会国际名苑小区,在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7日与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签下《江门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由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至今仍未办理相关手续。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R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单位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公司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张乐钊 、钟英俊     联系电话: 0750-6670851     

  单位地址: 会城街道明德一路36号博富名苑15座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