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6-05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送达公告
新会处公字﹝2026﹞ 10号
(当事人):黄淑仪(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90090*****)
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德二路6号骏景湾天悦骏江花园1幢202单元建设一案。我街道依法于2026年4月25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6〕1-001号),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且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我街道先后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6﹞1-001号),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6﹞1-001号)(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6﹞1-001号)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6月5日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会处行罚字〔2026〕1-001号
(当事人)姓名:黄淑仪
身份证号码:4407821990*******X
本机关于2026年2月11日对你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9月份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德二路6号骏景湾天悦骏江花园1幢202单元前后阳台加建铝合金混合结构雨棚,前阳台雨棚建筑面积约10平方米,后阳台雨棚建筑面积约6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4月25日向你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6〕1-001号),并以公告方式送达给你,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101.64.2的规定,你的违法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情节属于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将依法采取强制拆除。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新会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