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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新会处公字[2026]9号)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5]1-014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6-14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新会处行执催字〔2025〕1-014号


  姓名:吴春平(身份证号: 44072119710505****)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南星里***号

  因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江门市新会 区会城新会碧桂园和院三街11号进行违法建设一案,本机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5年 10月15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5〕1-014 号),已于2025年10月20日邮寄送达你,要求你于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而你逾期未履行该 义务。

  现催告如下:

  1.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 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 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及全部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周栋梁 、谭健峰  联系电话:0750-6650665

  地址: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德一路36号博富名苑15首层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6月10日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送达公告

新会处公字〔2026〕9号


  当事人:吴春平(身份证号:44072119710505****)

  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5月在江  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碧桂园和院三街11号占用公共地方位置搭建钢  架结构建(构)筑物,属于违法行为。我街道于2025年7月25日立案调查,于2025年10月20日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5〕1-014号),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议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书面催 告你履行行政处罚义务。

  我街道先后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 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5〕1-0 14号),均无法送达。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 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5〕1-014号)(本公告将 在网址http:/ /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5〕1-014号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