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6-22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送达公告
新会处公字〔2026〕11号
当事人:苏苑玲(身份证号:4407821991060*****)
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于2025年5月份期间在新会碧桂园和院二街22号加建建(构)筑物一案。我街道于2025年10月22日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5〕1-015号),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议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书面催告你履行行政处罚义务。
我街道先后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5〕1-015号),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5〕1-015号)(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5〕1-015号)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6月18日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新会处行执催字〔2025〕1-015号
姓名:苏苑玲(身份证号:4407821991060*****)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碧桂园和院**街**号
因你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碧桂园和院二街22号进行违法建设一案,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5年10月15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5〕1-015号),已于2025年10月22日邮寄送达你,要求你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及全部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谭健峰、周栋梁
联系电话:0750-6670851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明德一路36号博富名苑15座幸福邻里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办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