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7-03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送达公告
新会处公字﹝2026﹞012号
姓名:吴锦荣(身份证号码:44072119750811****)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圭阳北路72号圭峰花园雍华苑*座*
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会城圭阳北路72号圭峰花园雍华苑7座104单元后阳台侧露台加建建(构)筑物一案。我街道于2024年8月1日立案调查,于2024年11月25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2〕1-005(3)号),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议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你擅自加建的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我街道先后以直接、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新会处行执决字〔2026〕004号)、《强制拆除公告》(新会处强拆公字〔2026〕004号),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新会处行执决字〔2026〕004号)、《强制拆除公告》(新会处强拆公字〔2026〕004号),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新会处行执决字〔2026〕004号)、《强制拆除公告》(新会处强拆公字〔2026〕004号)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6月30日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新会处行执决字〔2026〕004号
姓名:吴锦荣 (身份证号码44072119750811****)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圭阳北路72号圭峰花园雍华苑*座*
因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一案,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4年10月8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2﹞1-005(3)号),已于2024年11月25日公告送达你,要求你于15天内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本机关(单位)于2025年5月27日对你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会处行执催字﹝2022﹞1-005号),已于2025年7月18日公告送达你,你仍未履行该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于2026年1月9日对你位于会城圭阳北路72号圭峰花园雍华苑7座104单元加建的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6月22日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公告
新会处强拆公字〔2026〕004 号
关于吴锦荣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经本机关(单位)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2﹞1-005(3)号),责令吴锦荣在2024年10月23日前自行拆除会城圭阳北路72号圭峰花园雍华苑7座104单元加建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吴锦荣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吴锦荣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会城圭阳北路72号圭峰花园雍华苑7座104单元加建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如吴锦荣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拆除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