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7-07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送达公告
新会处公字﹝2026﹞13号
名称:江门新城鸿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54RTY10G
你公司建设的新会区领会国际名苑小区,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案。我街道于2026年4月14日立案调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我街道先后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分别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6﹞30号),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6﹞30号),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会处行罚字﹝2026﹞30号)。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7月6日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会处行罚字〔2026〕30号
名称:江门新城鸿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54RTY10G
本单位于2026年4月14日对你公司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建设的领会国际名苑小区,在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7日与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签下《江门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由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至今仍未办理相关手续。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6年4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于2026年5月27日组织听证,经听证后认为当事人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本单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新会区非税收入本级国库,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新会区非税收入转账须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