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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新会处公字[2026]15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6]59号、新会处行告字[2026]59(2)}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8-21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送达公告

新会处公字〔2026〕15号


  当事人:深圳市尚格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78990631                   

  本单位于2026年7月24日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8月份期间你单位承接江门市新会区清洋酒店有限公司的清洋酒店装饰工程并签订《尚客优连锁酒店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城北路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你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新会区会城城北路43号商业楼进行装修施工,工程总造价为2137000元,建筑面积3064.01平方米(其中首层为123.95㎡、二至六层共2940.06㎡),装修工程于2019年11月份完工,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栗建海。以上事实有《视听资料》《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结合建设单位江门市新会区清洋酒店有限公司的处罚情况,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8.12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属于一般。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我街道先后以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6〕59号),均无法有效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6〕59号)(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6〕59号)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8月13日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送达公告

新会处公字〔2026〕15(2)号


  当事人:栗建海                                       

  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50221****                    

  本单位于2026年7月24日对深圳市尚格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任职深圳市尚格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你单位承接江门市新会区清洋酒店有限公司的清洋酒店装饰工程并签订《尚客优连锁酒店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城北路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你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新会区会城城北路43号商业楼进行装修施工,工程总造价为2137000元,建筑面积3064.01平方米(其中首层为123.95㎡、二至六层共2940.06㎡),装修工程于2019年11月份完工。以上事实有《视听资料》《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结合建设单位江门市新会区清洋酒店有限公司的处罚情况,根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8.12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属于一般。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单位罚款数额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的6%罚款,即罚款人民币720元(大写:柒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我街道先后以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6〕59(2)号),均无法有效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6〕59号)(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会处行告字〔2026〕59(2)号)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8月13日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新会处行告字〔2026〕59号


  当事人:

  (法人)名称: 深圳市尚格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78990631                                          

  本单位于2026年7月24日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8月份期间你单位承接江门市新会区清洋酒店有限公司的清洋酒店装饰工程并签订《尚客优连锁酒店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城北路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你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新会区会城城北路43号商业楼进行装修施工,工程总造价为2137000元,建筑面积3064.01平方米(其中首层为123.95㎡、二至六层共2940.06㎡),装修工程于2019年11月份完工,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栗建海。以上事实有《视听资料》《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结合建设单位江门市新会区清洋酒店有限公司的处罚情况,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8.12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属于一般。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R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单位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公司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张乐钊、温坤键      联系电话:0750-6670851         

  单位地址:会城街道明德一路36号博富名苑15座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8月5日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新会处行告字〔2026〕59(2)号


  当事人:

  自然人(姓名): 栗建海                                            

  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1292219650221****                            

  住址:河南省方城县广阳镇栗贾庄村***号                                        

  本单位于2026年7月24日对深圳市尚格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任职深圳市尚格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你单位承接江门市新会区清洋酒店有限公司的清洋酒店装饰工程并签订《尚客优连锁酒店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城北路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你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新会区会城城北路43号商业楼进行装修施工,工程总造价为2137000元,建筑面积3064.01平方米(其中首层为123.95㎡、二至六层共2940.06㎡),装修工程于2019年11月份完工。以上事实有《视听资料》《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结合建设单位江门市新会区清洋酒店有限公司的处罚情况,根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8.12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属于一般。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单位罚款数额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的6%罚款,即罚款人民币720元(大写:柒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R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单位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公司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张乐钊、温坤键      联系电话:0750-6670851         

  单位地址:会城街道明德一路36号博富名苑15座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8月5日